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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浅析伪造货币罪

2016-11-15 12:09:37 来源:张赛律师


临沂律师浅析伪造货币罪

近日,一起伪造货币案件当事人亲属委托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经与嫌疑人亲属深入交谈,并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范围之广在全国范围内屈指可数,由于该案件正在侦查阶段,相关细节未能详细阐述。

货币,也称通货,指在我国具有强制流通力、代表一定价值、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流通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错版”人民币等,还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所谓外币,即外国货币,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

伪造货币可以是伪造我国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也可以是伪造外币,其中伪造方法不限,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整理,伪造方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一、笔者根据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主体要求,伪造货币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年满十六周岁,即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扰乱货币公共信用的后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说的简单点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或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仍然一意孤行。

第三,客观上,该犯罪行为表现为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实施了该伪造行为,且有可能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货币的货币,即使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也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

笔者突然想到,网上现在流行的,根据货币的一般形状、基本特征等自行设计制作出面额为200元的人民币,或者设计出在我国范围内并不流通但无对应真币的外币,因为我们对外币并不熟悉,且误认的可能性更大,该情形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经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其中在《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3 [23] 杨某等伪造货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明确指出“即使伪造了货币所属国未发行过的面值100万元和1万元的美元,也不应视为犯罪,因为没有这样的真币,也就不存在这样的假币。”笔者豁然开朗,这种制造本不存在的“货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真正体现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性质, 这正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好了,回归正题。

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

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根据19971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

二、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外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三、犯了该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

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

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

综上立案标准及处罚力度来看,我国对伪造货币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但是面对巨额的利润,许多人仍然会不惜一切代价铤而走险,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很隐蔽,但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的巨额利润,换来的却是数年的寒窗冷食。

联系电话:17605393158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金石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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