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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04-20 14:56:54 来源:
案情简介:
孙某2003年至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又与孙某商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2011年劳动合同又到期,孙某要求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不同意,孙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是否可以支持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
4、一般情况国企改制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据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5、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自身能够胜任工作,不存在相关过错应当被辞退的。
当然,上述第1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相关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第2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需要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第3-5种情形需要以劳动者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前提,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各地仲裁机构及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范畴,应当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选择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拒绝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另外,该种观点认为,若强制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漠视了劳动者在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就等同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条文就形同虚设。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众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应当”均应理解为必须,且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众多仲裁委及法院在认定时,只要劳动者满足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应当签订,否则属于违法。
上述两种观点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均有存在,是否合理,有待法律实践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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