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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注意,下列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7-04-20 14:57:38 来源:
案情简介: 赵丽系浩远集团会计,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其个人性格孤僻、易怒,得罪了身边的同事,该同事遂向浩远集团人事经理举报,赵丽在应聘时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形。经浩远集团核实,赵丽的本科学历证书确系造假,于是单方面提出解除与赵丽的劳动关系,赵丽对浩远集团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服,遂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过错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六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关系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二、无过错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上述其中一种法定事由,同时,由于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没有真正的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给予其充分的准备时间,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在本案中,赵丽应聘时提供了造假的学历,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赵丽与浩远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浩远集团招聘员工的真实意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仲裁委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该合同无效进行确认,并认定浩远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另外,关于劳动者何种行为属于欺诈致使合同无效?许多用人单位给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如是否单身、是否有孩子等等,该种理由当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依据。判断是否存在欺诈关键点在于该隐瞒的情形是否与履行工作有着直接的联系,且认定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劳动者也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否则劳动者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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