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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6-11-15 11:14:16 来源:张赛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深刻,可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x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让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且自己主动向122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人xxx驾驶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于2015年11月14日,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投案自首,并主动向交警部门说明事故发生情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被告人xxx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完毕。
经辩护人核实,被害人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已经全部赔偿完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24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被告人身患重病
经辩护人核实,被告人患有脑梗死、脑动脉硬化、脑萎缩、冠心病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有人照顾并及时就医。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2条的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过失犯罪的;……(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6)初犯、偶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符合缓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且被告人身患重病,不适宜羁押,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赛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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