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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有风险,签订合同需谨慎!!
2017-04-20 14:59:15 来源:
案情简介: 孙某有购车需求,经朋友介绍向XX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三万元,并缴纳了4000元保证金,车辆购置后,担保公司在其车辆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孙某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时,担保公司仅向孙某提供了合同文书的签字页,要求尽快签字,公司可以办理相关手续,随时放款,孙某对此迟疑不决,但碍于朋友不断的为孙某解释,保证合同和手续没问题,签字当天就可以取得“贷款”,孙某于是在没有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草草的签订了“协议”。 车辆购置三个月后,孙某出差,嘱咐妻子一定准时将该月“贷款”还上。但是孙某妻子李某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还款。第二天,出差外地的孙某收到担保公司短信,内容显示其车辆已经被拖至离其住所500多公里的地方,并要求孙某一次性支付“贷款”本金、20%违约金、拖车费、人员出勤费、车辆入库费等各种费用合计65000元,且4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孙某与担保公司多次协商,担保公司均要求孙某将全部费用结清后方可取回车辆,并向孙某出示车辆质押协议一份,注明拖车是为了实现质权。孙某表示,对该协议并不知情,协商未果。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李某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担保公司签订了质押协议,但是李某并未将其车辆移交给担保公司保管,根据上述规定,双方质押协议并未生效。而强行拖车并不能构成法律允许的交付行为,民法概念上,交付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而这种转移必须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基础,即双方需协商一致才能完成交付,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李某系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依法享有所有权,他人未经李某同意不得扣留原告的财产,对此造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现担保公司强行扣留原告车辆,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扣留李某车辆期间,致使李某无法使用车辆,担保公司理应赔偿李某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律师提醒: 目前,民间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非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活跃了市场经济的同时,也随之衍生出了各种法律问题,零首付购车已经成了许多借贷公司的噱头,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只要借款人存在轻微的违约,其将面临的是巨额罚金、违约金、拖车费等,且该费用有可能是借款总额的数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阅读合同的每一条款,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解释,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同时,避免诱惑,“零利息、零首付”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风险来临时,可能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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