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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2016-12-19 14:30:12 来源: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

二、哺乳期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由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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